中秋期间,警方通报和央媒下场让李易峰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明星形象崩塌在近期的娱乐圈并非孤例,之前的丁泽仁、徐开聘、林彦俊……都因为“睡”对自身的演艺生涯造成重创。
接二连三的塌房事故下,多个相关品牌发布声明终止与这些艺人的合作,视频平台也纷纷下架他们参演的影视作品。但公开切割之后,合作方们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罪魁祸首”追究责任,弥补损失。
但具体的索赔事宜该如何进行?什么样的合作商才可以向塌房艺人要求索赔?针对这些话题,星番邀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孙玲律。
艺人塌房,哪些人可以索赔?
艺人展现出的良好形象是他们被公众喜爱和被资本青睐的重要原因。一旦这种形象崩塌,艺人的商业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全部清零。而与他们合作的各方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艺人塌房后,品牌商、影视公司、节目制作方或经纪公司,会依据与该艺人的合约进行索赔。
孙律师告诉骨朵,合作方们索赔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中的“道德条款”,这一条款的核心内容为“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合约到期后一段时间(后者多见于电影、电视剧相关演员合约中)内,如果艺人因为犯罪、吸毒等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论,导致公众对其评价严重降低或存在严重降低的可能性,则合同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
“道德条款”的常见样式
目前,这种“道德条款”已经被业界普遍认可,艺人一般也都会接受。不过,即使双方未在这方面做协商,某些情况下,合作方们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法定解除合同等有关规定向艺人索赔。孙律师在此处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艺人因为打架斗殴、嫖娼等原因被关进看守所,不能参加演出或排练,就可以视为无法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艺人塌房是合作方们索赔的前提,而合作方们界定塌房的标准与艺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高度相关。有时候即便没有权力机关定性,不属于违法犯罪,但只要不道德行为明显引起公众的排斥,合作方们仍然可以将艺人判断为塌房,比如家暴、劈腿等。
男女关系是艺人塌房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这类与个人情感处理相关的内容一般不会被写到合同中,即便写到合同中,也很难作为一个生效条款适用。不过,即便没有触发“道德条款”。艺人也因此承担了其很难接受的严重后果,比如被封杀、雪藏、退圈等。
除了未完成项目,被下架的已播出作品也能申请索赔。以李易峰事件为例,他实锤塌房后待播的影视作品仅有一部电影。但这次事件的后果除了待播作品上映难外,被下架的作品如果能够证明因他的塌房事件产生了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此前签订的合约也有机会索赔成功。孙律师解释,因为艺人在合同中一般有后合同义务,它会要求艺人在一定期间内或需要一直遵纪守法并维护好自己的形象。
合作方们向塌房艺人索赔时有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作为证据,但真正给艺人花钱的粉丝们却基本没有向艺人索赔的可能。孙律师表示,除非是粉丝直接向艺人转账,并说明转账用途,又有证据证明艺人把这笔钱花在了不被粉丝允许的行为上,那么,粉丝或许可以以诈骗为由向艺人索赔。显然,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所以粉丝们的情感和金钱付出最终也只能打水漂。
索赔方们如何维权?
索赔时,合作方们选择的途径主要是协商,这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一些艺人塌房之后仍然存在回归的可能。大多数合作方跟艺人之间保持的关系是相对良好的,他们也不愿直接给艺人盖棺定罪。此外,协商无疑是最节省时间的方式,还能做到严格保密。
协商不成,合同约定或双方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提请仲裁解决,这也是业内比较常见的一种途径。仲裁机构是半民间的组织,仲裁员都是熟知某个领域的专业人士。仲裁机构和边裁仲裁员的选择需要双方共同认可,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必对外公布。
在合同未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如果协商不成,合作方会采取诉讼的方式索赔。法院也有专门审理这类合同的法庭和法官,但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过程和结果一般也需要公开。
因此,目前可以公开查询到的案件仅有唐德影视诉高云翔及北京艺璇文化经济有限公司这一起。2018年,高云翔赴澳洲拍戏被卷入性侵案导致人设崩塌,遭到其参演的电视剧《阿那亚恋情》投资方唐德影视起诉。该案仅一审就用了三年时间,今年1月12日,法院宣判高云翔需赔偿唐德影视损失近5000万元。
据孙律师介绍,这种纠纷只要合同有明确规定,且艺人确实触发了“道德条款”,那么仲裁员和法官都会支持索赔方。一般来说,索赔方会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艺人返还之前支付的费用和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但是,索赔方也不是想要多少就能拿到多少,具体得看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
艺人方在面对索赔要求时也不一定全然接受,孙律师列举了很多艺人可以进行抗辩的角度。比如,单方约定艺人不能恋爱违反公平原则,限制个体自由;家暴等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劈腿等仅在道德层面上犯错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存在不可抗力和违约金过高等。当然,艺人单方抗辩是否成立,每个个案都是不同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当拿到仲裁的裁决书或法院相关文书后,艺人方应当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如果其未能按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索赔方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能够查询到艺人名下的财产,然后强制执行。要是艺人真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践中,执行庭会在6个月内做出本次执行终结的裁定。索赔方想要拿到欠款就需时刻关注艺人动向,有确认的线索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但执行的难度在实践中向来很高,最恶劣的情况是艺人将名下财产转移,即使被拘留和录入征信黑名单也不愿赔钱。那么,索赔方是无可奈何的。不过,就目前来看,娱乐圈暂未有塌房艺人登上征信黑名单,所以,艺人们塌房前的高收入应当是可以满足赔偿要求的。
此外,广告商、影视公司等与艺人的合约基本都会涉及艺人所属的经纪公司。艺人塌房后,如果是经纪公司与广告商、影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那么经纪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往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经纪公司兜底后如何向艺人追偿,就是他们双方内部的约定了。
小结:塌房的结果只会是两败俱伤
越是知名的艺人塌房,需要承担的赔偿往往越多,这与其在出事前代言费、片酬等更高以及合作项目体量更大有关。但不管怎么赔偿,合作方真正的损失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弥补。
索赔方维权时只能追索自己实际产生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艺人支付预期的利益。孙律师说,索赔方因为一个好的广告或者好的影视作品带来的可能性收入都不可能因为诉讼维权获得。并且,一定有公司或者团队因为某些艺人的塌房而从此改变上升轨迹。
事后追偿不能完全填补损失之下,各方就会越来越重视对艺人的考察和约束。接触过很多类似案件后,孙律师对此也有一些想法。她表示,其实各方对艺人的选择完全可以按照商事行为对项目投融资并购的思维去考虑,做好尽职调查、合同约束和风险防控三方面的工作。而且,影视或者经纪公司也一定有自己业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每个企业也都或多或少有选择艺人的偏好和要求。
此外,孙律师还向我们科普了保险方面的举措。比如国外有一种“死亡伤残名誉损失险”,可以承保艺人的人设崩塌,2019年,国内有两家保险公司参照海外案例,共同开发了一款“人设崩塌险”。但是该款保险业绩惨淡,其中一个原因是保险公司作为圈外人,在承保阶段,缺少有效的风险筛查手段对投保明星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生活习性等不为人知的隐私,无法评判风险等级,从而无法进行定价。如果类似保险能够找到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标准,这种保险也不失为规避艺人塌房风险的防范举措之一。无论如何,塌房对艺人和影视公司来说永远是一个双输的结局,而向艺人索赔也是合作方们最不愿面对的情况。寒冬已笼罩业内多时,如果艺人们一再犯错影响各类项目的正常推进,很多公司恐怕前景堪忧。
总之,希望各公司在选择艺人时保持理智、擦亮双眼,也希望艺人们在自己的星途上“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