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午阳光因《欢乐颂2》中插广告相关纠纷起诉乐视,法院判决乐视需支付约189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中显示,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款1892796元。

2月23日消息,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18)京0105民初96869号,原告为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被告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认为,乐视网公司与原告公司协商一致,其委托原告公司制作三支中插广告,并删除电视剧《欢乐颂2》中的炫迈口香糖的露出镜头,双方还达成了广告收益分成的协议。原告公司依约制作了广告,并进行了删除,但是乐视网公司仅支付了广告的制作费,没有支付删除费用和广告收益,乐视网公司应该支付欠付的款项,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而被告乐视网认为,根据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乐视网公司应支付给正午阳光公司的涉案项目广告收益为1588296元,加30万元的删除费用,乐视网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总计为1888 296元,并非正午阳光公司主张的2850000元。另外该项目的付款条件为我公司收到客户或广告代理商款项且收到正午阳光公司的等额发票后支付,现我公司尚未收到发票,故付款条件并未完全成就,不应计算违约金。

一审判决结果中显示,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款1892796元。

猜你喜欢